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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北辰政办发〔2009〕 38 号 关于调整我区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使我区农村困难群众充分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依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调整我区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600元调整为3120元。 二、调整农村居民特困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农村居民特困救助范围由现行的家庭月收入201元至250元调整为231元至280元。特困救助标准由现行每户每月60元调整为65元。 三、救助资金来源。除市承担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区、镇两级按7:3比例负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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