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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文件 北辰政发〔2009〕2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节能目标责任 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保障节能目标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国发[2007]3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文件精神,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发改委、区工经委制定了《天津市北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北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节能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津政发[2007]3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对天津市《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确定的承担行业节能管理任务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各镇人民政府、科技园区及天津市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遵循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开、奖惩分明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发改委、区工经委、区统计局、区技术监督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成立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区评价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在北辰区工业经委行业科),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区节能工作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科技园区应依据本方案和自身实际,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确定本地区重点耗能单位,并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进行评价考核。 三、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 依照《机关、事业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一)评价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 (二)各镇人民政府、科技园区 依照《各镇人民政府、科技园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二)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区发改委《关于下达北辰区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工作目标的通知》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60分。 (三)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 依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三)内容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与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占60分。 (四)评价考核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应以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评价考核中含有不可比因素的,评价考核对象应在实施评价考核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评价考核组,经区评价考核组同意后可合理剔除。 (五)各镇人民政府、科技园区对本区域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参照本方案确定,报区政府备案。 四、评价考核程序 (一)被评价考核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科技园区和重点用能单位,对上年度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区评价考核组办公室;重点用能单位的自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照本方案附件所列评价考核项目,自查报告中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评价考核对象的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三)区评价考核组和有关专家对评价考核对象进行量化计分,核定评价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区政府审定。 五、评价考核结果的确定 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实际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核定。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三个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均为未完成等级。 六、奖惩措施 (一)各镇人民政府、科技园区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评价考核结果为90分以上的,由区政府予以表彰。评价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三)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有关单位应在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做出书面报告,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材料上报去评价考核组。其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科技园区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区评价考核组下达强制实施能源审计,2年内不能参与申报各级财政补贴项目资金。 (四)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各镇、科技园区,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其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和备案。 (五)在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单位和企业,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2.各镇人民政府、科技园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注:对某些部门不涉及的考核内容,其分值相应剔除,将最后总得分折算为百分制得分。 附件2: 各镇人民政府、科技园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注:1.节能目标以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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