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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1、刑事案件侦查权。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其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对提起公诉或抗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5、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的监督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劳动教养机关的教养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7、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的权力。
  8、行政诉讼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的权力。

办事项目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服务承诺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制度介绍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在侦察、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侦察、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证人的权利、义务
检察人员纪律
申诉须知
举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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