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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勤政高效,优化北辰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天津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区政府决定设立北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是在区政府领导下,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区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中,涉及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投诉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由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法制办组成,监察局局长任投诉中心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局副局长、人事局副局长、法制办副主任任投诉中心副主任。投诉中心设在监察局,由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投诉中心设投诉电话,并在北辰政务网设电子信箱。
第四条 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入及其他组织,对区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管理行政事务,提高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
(二)协调组织、调查核实所受理的重要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投诉。
(四)对区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 投诉中心的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就被投诉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和答复,并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协助、配合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调查核实投诉事项。
(二)责令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的行为,纠正违反行政纪律、有碍行政效能的行为,并对其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应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
(一)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政令畅通,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利用职务、职权之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
(三)违反行政审批规定,搞越权审批或借故刁难、拖延、拒不办理审批事项的行为;
(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搞“吃、拿、卡、要、报”等以权谋私行为;
(五)违反工作纪律,擅离职守、空岗漏岗、工作时间干私事等行为;
(六)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基层、企业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七)服务态度恶劣,存在冷、硬、横等作风粗暴行为;
(八)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熟视无睹,解决不力;
(九)影响北辰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其他违法违纪和涉及行政效能的问题。
第七条 投诉中心的工作程序
(一) 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将受理的投诉及时填写《投诉受理登记表》,送投诉中心领导阅批,提出处理意见,交工作人员登记后进行办理。需要转办的,应及时转至相关部门或单位,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投诉中心对接到的投诉,采取集中受理、分散办理的方式开展工作。属于重要问题由投诉中心直接调查处理,一般问题由投诉中心批转有关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各单位接到批转件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报区投诉中心。如需要延期,须经投诉中心批准。
(三)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投诉,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要充分听取被投诉单位和人员的陈述,认真核实相关情况。
(四)各单位接到转办的投诉件后,应当认真调查和处理,凡
因处理不当,引起再次投诉同一问题的,将追究责任人和直接领
导的责任。
(五)经调查,所投诉问题属实的,被投诉单位应立即纠正,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区投诉中心;所投诉问题不属实的,由投诉中心或被投诉单位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六)受理的投诉件经调查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转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七)投诉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区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要进行登记,经领导审核后归档。对于署实名投诉的,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情况。
(八)投诉中心定期将受理投诉及调查处理情况提供给组织人事等部门,作为年终考核、政府部门工作业绩考评、提拔任用干部、晋级调资、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对所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对责任人或被投诉单位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实行行政告诫制。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由投诉中心提出建议,人事局组织落实。被告诫人在告诫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一个考核年度被告诫两次以上的,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并停发当年的一次性年终奖金。被告诫人在告诫期内不得在行政机关内调动和参与竞争上岗。
(二)下发《监察建议书》。通过调查核实,对纪律涣散、办事效率不高、违反政令政纪,不能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各项决策、政令等贯彻执行的单位或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依法下发《监察建议书》,责令其整改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三)通报批评。对问题较多、情节较重,给政府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人员年终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等次。
(四)政纪处分。对所投诉问题经查实,确属违反政纪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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