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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辰区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9 09:43 来源:北辰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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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辰区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要求,根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北辰区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企培育库

按照“企业自主、在线申报、专家评审、重点培育”的原则开展高企培育库工作。申请入库企业通过“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kjgl.kxjs.tj.gov.cn/)进行注册登记及申请书填报。区科技局常态化受理,按一个批次评审,线上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30日,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受理。

请各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做好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辖区内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核查推荐,出具《入库核查意见表》(附件2)在规定时间统一报送至区科技局。

二、国家级高企认定

请各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做好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推荐、汇总。

(一)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1. 范围

2018年认定,2021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18开头)。

2. 时间安排

市认定办常态化受理,我区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15日。

(二)新申报认定企业

1. 范围

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以外的,拟新申报2021年国家高企的企业。

2. 时间安排

市认定办常态化受理,分两个批次评审,我区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1日和8月1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将纸质材料上报至各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出具加盖公章的核查意见表(附件3)和推荐表(附件4,A3打印),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区科技局。各镇、街、开发区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7。

1. 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申报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5;

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相关链接,或直接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保证清晰,系统中申报材料应与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三、国家级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申报材料要求及时间安排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须在更名后三个月内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填报并打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若超过三个月未向认定机构报告的,还须提交未按期报备的说明(写明原因并加盖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企业公章),向认定机构报告。

1. 简单更名(仅涉及企业名称变化)

简单更名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认定办,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16号2号楼201,联系电话:58832971。

2. 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重大变化采取常态化受理,我区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5月8日。

(1)2020年12月31日及之前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须将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8—2020年度相关材料)报送至各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书脊位置注明重大变化、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

(2)2021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重大变化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在2022年提交高企重大变化申报材料(同高企申报材料,2019—2021年度相关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2022年工作安排为准。

特别提示:企业申请重大变化同时2021年也需要重新认定的,重大变化评审时同时进行重新认定评审,若重大变化通过,重新认定时需再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进行备案;若重大变化未通过,2021年不再进行重新认定受理。

(二)申报材料受理

企业重大变化纸质材料上报至各镇、街、开发区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出具加盖公章的核查意见表(附件3)和推荐表(附件4,A3打印),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区科技局。

四、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对于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由企业自行选择。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5)。

五、其他事项

请各镇、街、开发区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高企认定申报的培训、组织、推荐等工作。


附件:

附件1: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docx

附件2:2021年高企培育库入库核查意见表.xls

附件3:2021年高企认定核查意见表.xls

附件4:2021年高企认定推荐表.xlsx

附件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清单.doc

附件6: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样式).xls

附件7: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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