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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闫晶晶诉华电培训中心(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3 16:12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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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培训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闫晶晶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2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庭认定申请人闫晶晶与被申请人华电培训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至2025年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7日期间的工资6610.8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10天的工资报酬3678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8000元;五、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的防暑降温费1002元;六、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21日至2024年3月15日和2024年11月15日至2025年1月17日采暖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326.6元;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5〕第237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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