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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9-06-24 来源: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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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讲话要求“要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重视残疾人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决定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区残联接到区政府批示后结合实际研究起草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推动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天津市《实施办法》精神,明确区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目标;做好与现有康复救助项目,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应救尽救,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更好地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工作模式。

  北辰区《实施办法》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工作总体要求和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及管理。第二部分明确了救助对象条件。第三部分救助项目、补贴原则和补助标准共3条,针对医疗手术类、康复训练类和辅助器具类,确定了15项救助项目、补贴原则和补助标准。同天津市《实施办法》标准一致。第四部分工作流程,明确了申请、审核、救助、结算、机构转换等各方面、各节点的办理服务程序。第五部分经费保障,明确了资金来源。区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区级负担,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第六部分相关要求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了与天津市《实施办法》衔接,明确了本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实施办法》的亮点特色

  一是扩大了年龄范围。国务院《意见》要求救助对象年龄为0—6岁,天津市《实施办法》规定为0—7岁,部分救助项目年龄延长到17岁。我区与天津市《实施办法》一致。

  二是取消了经济条件限制。国务院《意见》要求救助低保特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天津市《实施办法》没有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作出限制。我区与天津市《实施办法》一致。

  三是工作流程符合简化要求。国务院《意见》要求在县级层面操作,并实现“一站式结算”。天津市《实施办法》要求由区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受理、实施和经费申请等事项,与区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等。我区按照天津市《实施办法》施行。

  四是提高了救助标准。原项目听力、智力、肢体、多重残疾儿童及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1.2万元/年。

  天津市《实施办法》中规定听力、智力、肢体、多重残疾儿童及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费用救助标准为2万元/年。我区与天津市《实施办法》一致。

  五是增加了新的救助内容。《实施办法》所列项目分为医疗手术类、康复训练类、辅助器具类共三类15项。新增了唇腭裂手术、唇腭裂手术后言语矫治、髋关节发育不良干预、视力残疾儿童视觉康复训练4个全新项目内容。另外,人工耳蜗项目补助中增加了手术和术后调机费用补贴,增加了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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