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去年,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印发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5号),调整了对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的审核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程序,同时要求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上述文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规范。为落实市国资委的工作部署,我委结合当前北辰区国企改革及国资监管情况发生的很多新变化,拟定了本《暂行办法》。
二、制定的原则
依据《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5号)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北辰区区属国有企业目前监管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北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北辰区的部门定性,在对原办法中内容进行细致分析研究基础上,制定了适合北辰区国资监管实际的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依据
本《办法》包括总则、资产评估、核准与备案、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等六章35条,后附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文件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津国资〔2018〕5号)。
四、核心内容解读
1、核准、备案主体
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审批工作,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工作应逐级上报区国资委审核。
2、资产评估范围及委托主体
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以及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同时,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委托主体。
3、区属国有企业评估机构选聘
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设定委托聘用评估机构的工作程序。
4、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
暂行办法明确了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需要提交的文件,国资委的审核事项以及审核程序。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在国资委初步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区国资委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核准;需经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及时进行备案。
5、评估核准、备案结果的使用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产权转让行为,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其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6、专家评审
参照《天津市北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暂行办法》中凡需要国资委核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均需经专家评审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