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31 17:53
来源:北辰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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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关系到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和民生保障。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中央和天津市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政策依据缺乏、核算不统一、分配无标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特别是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为此,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责成区农业农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意见》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管理范围。特指按照不低于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具体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指导意见》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项比例。即土地补偿费比例不得少于50%,剩余为安置补助费。同时对历年结余征地补偿费余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要按照新的分项标准进行划分。 (三)《指导意见》明确了资金使用用途。土地补偿费作为专项资金,可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国债、银行定期存款、投资不动产、政府平台有偿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不得用于偿还金融贷款及各类借款,严禁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和直接或变相分配。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商议。安置补助费列入公益金,可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休金、弥补福利费超支和支付困难补助,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未安置人员用于自行解决就业问题,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扣除相关拆迁费成本后全部列入公积金管理,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 (四)《指导意见》明确了拨付流程。土地补偿费拨付按照“村提镇批区备案”的原则,具体程序分为“七步”,依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使用方案,监事会审议,村党组织审核,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镇政府审批,党员代表、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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