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试行)》音频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15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字号

推进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明确要求

为调动社会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在发现、甄别、核实、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积极作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北辰区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举报奖励规定》)。

举报奖励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由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并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北辰政务网上公布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传真等途径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过程中,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其掌握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经区应急管理局受理并查证属实的实名举报将按照《举报奖励规定》第四章“奖励标准”发放,最低为3000元,最高为30万元;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或者信息员对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提供的线索,奖励标准上浮20%。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区应急管理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还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由本人现场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为了保障《举报奖励规定》的有效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统一由年初预算保障,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六种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是采用匿名方式举报的;二是查证不属实的;三是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四是举报事项已被上级应急管理局或各镇街、开发区掌握、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或已办结的;五是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做出终结决定事项、新闻媒体曝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版权声明|法律声明

主办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30001 津ICP备1200731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302120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