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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275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发〔2019〕15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9年12月04日发 文 日 期 :2019年12月04日

有   效  性 :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辰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辰政发〔2019〕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北辰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要求,结合天津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关要求及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着力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实施信用承诺改革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应用信用承诺,推进实施告知承诺型信用审批。加快梳理开展信用承诺审批服务事项,明确适用范围和使用规则。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监管和市场需要的可用性强、规范性好的统一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依托北辰区政务网和信用中国(天津北辰)网站等公开推广。推动自主自愿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年底前,区信用门户网站要开通信用承诺专栏,鼓励市场主体在线承诺。(区发改委、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等分别负责)

2.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推行个人所得税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承诺制,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区税务局牵头)

3.借鉴上海、浙江、山西等地探索经验,建立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4.对违背承诺、搞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

5.充分利用政务服务大厅,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印制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宣传材料,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北辰海关、区税务局分别负责)

6.在北辰区政务服务大厅(含双街)增设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窗口,各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政务服务事项窗口开展守法诚信教育。(区政务服务办、双街镇、区市场监管局、区规自局、区住建委、区消防支队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7.按照天津市京津冀信用报告标准,推进信用产品互认研究工作,逐步配合推动信用报告结果京津冀互认。(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8.制定实施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报告的制度措施。制定信用报告应用目录清单,明确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专项资金安排等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及发挥的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引导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的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规自局、区住建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支队、公安北辰分局分别负责)

9.开发完善信用中国(天津北辰)网站信用报告功能,丰富报告内容,提高报告质量,不断拓展报告应用范围。(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着力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10.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违约失诺的市场主体,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联合惩戒,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档案,形成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天津市及北辰区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11.持续开展统一信用代码重错码治理工作,将我区重错码率降至万分之一以内。(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分别负责)

12.在政务服务、家政、养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记录建档留痕专项行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区政务服务办、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

13.在“信用中国(信用北辰)”网站开发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功能,细化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流程。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提交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承诺,并授权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作出自主自愿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形成社会监督良性互动。自愿注册的信用信息经验证后,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区政务服务办、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统计局、区工商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分别负责)

14.开展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政策解读与宣传推广活动。(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政务服务办、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工商联配合)

(六)深化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15.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参考。各有关部门有效利用部门行业监管数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探索建立行业监管部门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政务服务办、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统计局、区财政局配合)

16.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级的企业推送至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其在核验后向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服务,开展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信用融资。(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局牵头)

17.对国家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级的企业,开展约谈并督促整改,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将“差”级评价结果作为重点监管、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政务服务办、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人社局、区国资委、区工商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配合)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8.按照国家制定的分级分类监管标准,推动京津冀跨区域、跨部门标准互认、监管互信。(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19.归集共享并适时公开分级分类监管典型案例,加大信用宣传力度。(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政务服务办、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工商联、各镇街、开发区配合)

20.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分类、风险监测预警,实施差异化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着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

21.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区司法局、区税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分别负责)

22.根据国家发布的金融、养老、幼教、家政、食品药品、文化、体育等重点领域重点关注地方性名单,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分别负责)

(九)深入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23.制定实施《北辰区联合奖惩数据清单》《北辰区联合奖惩行为清单》《北辰区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24.结合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推动信易批、信易融、信易游、信易行、信易医、信易阅等“信易+”系列激励措施和“互联网+民生+信用”各应用场景落实实施。(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卫健委、区融媒体中心分别负责)

25.结合守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研究推广拒不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经验做法,推动在电信诈骗等19个领域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区武装部、区委文明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信局分别负责)

(十)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26.按照国家《关于对严重违法违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落实市场主体禁入措施的实施意见》进行统一部署,推动落实各项禁入措施。(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各镇街、开发区分别负责)

27.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应急管理、养老托幼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实施严格监管,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加快构建跨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各镇街、开发区分别负责)

28.归集整理典型市场和行业禁入惩戒案例,结合诚信建设万里行活动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各镇街、开发区配合)

(十一)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29.依托北辰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数据清单。(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0.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民营和中小企业账款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失信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区纪检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分别负责)

(十二)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

31.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区人社局、各镇街、开发区分别负责)

32.深入开展政务、涉金融、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以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整改到位。(区政府办、区金融局、区商务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十三)探索建立失信修复机制

33.制定实施《北辰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该失信记录公示,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区人社局、各镇街、开发区配合)

34.开发天津市信用修复信息系统,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和信用中国(天津)手机APP应用。(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35.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宣传。(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四、着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36.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与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渠道,完善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信用风险预警及分析评价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协同监管机制。(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区人社局、各镇街、开发区配合)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

37.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区人社局、各镇街、开发区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

38.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部门、各镇街、开发区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减少人为因素,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人社局、各镇街、开发区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39.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容灾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处理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区纪检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检察院、区法院、公安北辰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人社局、各镇街、开发区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40.建立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平台企业的监管机制,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其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教育等。鼓励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挥其专业优势以及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能力,大力发展征信、信用评级及信用培训等相关信用服务。(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人社局、各镇街、开发区等有关单位配合)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开展试点示范

41.围绕信用承诺、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失信修复等重点工作,积极开展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十)压实工作责任

42.各部门、各镇街、开发区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整合并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力量,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

43.制定完善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地方标准。(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44.配合天津市做好信用立法调研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

45.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成效,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区发展改革委、区文明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统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人社局、各镇街、开发区等有关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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