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北辰政发

名    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279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发〔2020〕4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20年03月17日发 文 日 期 :2020年03月17日

有   效  性 :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辰政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北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有序、专兼结合”的工作原则,规范应对气象灾害行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地质、洪涝、森林火灾等灾害或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等事故,其应急处置按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气象应急服务工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镇街、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5)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应急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北辰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气象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全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召开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北辰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北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检查、督促镇街园区及相关单位配套预案的制定和各项应急准备、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为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并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因气象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其他灾害事故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会商,就监测预警行动、预防控制措施、抢险救援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气象服务。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教育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运管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区卫健委、公安北辰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武装部、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通信部门(移动北辰分公司、联通北辰分公司、电信北辰分公司)、区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北辰支公司)、国网天津城东供电分公司。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时,及时插播预警信息;负责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高危行业和重点部位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工作,及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依据相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气象灾害、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全区社区开展灾情相关信息的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4)区气象局:承担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部工作职责。及时对灾害性天气气候进行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风险评估,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协助开展因气象因素引发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加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提供有效的气象信息服务;根据应对灾情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区教育局:负责落实全区各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的措施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在校师生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疏散演练等活动;按要求做好学生停、复课的组织安排工作。

(6)区水务局:负责水、旱、城区排水防御气象灾害相关设施的技术支撑工作,并加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水文、抗旱监测信息,依据相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水、旱、城区排水等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负责保障城市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

(7)区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对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评估因灾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负责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易发生森林火情地区及相关设施的监控,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8)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提出防控、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9)区运管局:负责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并做好运营单位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协调和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10)区住房和建设委:出现气象灾情后,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的安全防范,会同有关乡镇街、部门组织做好危房鉴定和解危工作,并指导帮助开展灾后重建。依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城市管理委: 负责组织并指导受损市政公用设施的抢险抢修和灾后的恢复重建;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预警信息,加强户外大型广告牌、景观照明、燃气、供热及相关设施的监督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加强清融雪物资、设备的管理,并依据相关预案规定牵头组织做好城区道路的清融雪工作。

(12)区卫健委:负责因气象因素引发灾害事故致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及时开展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实施卫生防疫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3)公安北辰分局:负责维护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社会治安;加强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监控,做好交通疏导及运送应急物资、人员的车辆的秩序维护工作;按有关预案规定牵头负责因气象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区文化旅游局:出现气象灾害,做好旅游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人员实施救援工作。

(15)区武装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16)区财政局:保障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7)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8)通信部门(移动北辰分公司、联通北辰分公司、电信北辰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工作所需的通信资源;气象灾害发生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重要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通信线路的畅通;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19)区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北辰支公司等):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财产保险理赔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20)国网天津城东供电分公司:负责辖区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配备足够的应急抢修队伍和物资,及时修复电力故障。

(21)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经区应急管理局协调,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持。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现场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

2.5 应急专家组

根据本区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实际,区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本区中长期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气象灾害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6  基层应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健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机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主要职责:负责辖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各居委员会和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明确责任人,协助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7  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区所有企事业单位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训练演练。

3 监测与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

加强灾害监测网络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3.1.2  信息共享

区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并与应急管理、水务、公安、生态环境、运管、农业农村委、卫健委、城市管理委、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区人民政府组织气象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一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2)二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3)三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4)四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3.2.2 预警发布

(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区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区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发布平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完善,并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和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委宣传部、通信企业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类媒体要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常识。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建设、交通、农业、教育、旅游等部门,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及其他重要干道,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村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建设完善本辖区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机制,确保系统发挥作用。

(4)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2.3 预警行动

(1)区气象局要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及时通报各镇街、园区及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分析会商,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针对性建议。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尽快排查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确定专人,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通报气象灾害信息。

4.2 先期处置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布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镇、街且呈现向全区或周边、区、县扩散态势,需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市人民政府支援、协调;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已经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2 Ⅱ级响应

发布二级或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涉及2个及以上镇、街或超出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需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 Ⅲ级响应

发布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各级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危害;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已经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区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自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4.4 处置措施

4.4.1 Ⅰ级响应

(1)区指挥部总指挥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根据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意见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区指挥部形成应对气象灾害决策建议,上报区人民政府。

(2)区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展开抢险救援工作,并由区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赴灾情严重地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展动态,必要时请求支援。

(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2 Ⅱ级响应

(1)区指挥部根据各成员单位灾害预警及防灾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上报总指挥,重要情况要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2)区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协助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调运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3 Ⅲ级响应

(1)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成员单位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区指挥部做好指挥协调抢险救灾工作的相关准备。

(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视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本地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2。

4.5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3。

4.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一般由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视情况申请市、区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4.7  响应调整

4.7.1  响应升级

(1)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区指挥部研判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当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靠政府部门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区武装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7.2  响应降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危害程度减轻,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报告,根据综合分析评估,由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的领导决定应急响应降级。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9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组织。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Ⅱ级、Ⅲ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Ⅰ级响应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灾情报告、评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情况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

5.2 救济救灾

应急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3 医疗卫生

卫生部门做好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4 设施恢复

电力、交通、建设、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5  灾害保险

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气象部门主动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并科学出具气象灾害受损理赔证明。

5.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机制保障

6.1.1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制度

区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6.1.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成立各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确保重要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建立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气象部门要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气象协理员,各社区和村至少设立1名气象信息员。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要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6.3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6.4 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配备现场气象应急保障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6.5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要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6 法制保障

制订和完善本区防御气象灾害的法规、规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7.1.2  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1.3  区教育局要将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并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专业培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培训年度计划,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等进行培训。

7.3  应急演练

7.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专项演练,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7.3.2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8.2.2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气象局拟定的天津市北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北辰政发〔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2. 北辰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3.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4. 名词术语



政策解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版权声明|法律声明

主办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30001 津ICP备1200731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302120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