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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发电1-5号楼(5-20门)的征收决定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1300018871XP/2020-00285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北辰政发〔2020〕9号 〕 主    题 :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20年07月02日发 文 日 期 :2020年07月02日

有   效  性 :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发电1-5号楼(5-20门)的征收决定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关于北辰区发电1-5号楼(5-20门)的征收决定

北辰政发〔202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第590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之规定,因北辰区发电1-5号楼(5-20门)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北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祥和里6号楼            南至北辰道

西至果园东路                北至北仓二中

二、房屋征收部门

天津市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集贤里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比例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0%。

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北辰区发电1-5号楼(5-20门)房屋征收补偿方

          2. 北辰区发电1-5号楼(5-20门)房屋征收特殊规




                                2020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北辰区发电1-5号楼

(5-20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因北辰区发电1-5号楼(5-20门)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祥和里6号楼             南至北辰道

西至果园东路                 北至北仓二中

二、征收部门

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三、实施单位

北辰区集贤里街道办事处。

四、评估单位

天津杰诺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融信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五、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房屋征收。

六、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90%)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90%)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40日。

签约期限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8月7日。

七、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无论何种产别,一律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前,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为承租人)如有死亡的,合法继承人应自行依法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等相关手续,重新确定房屋承租人。

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95%给予承租人补偿。

八、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

每套房屋具体补偿价格详见分户评估报告单。

(二)装饰装修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400元/㎡给予补偿。

(三)一次性安置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每证(租赁合同)按居室间数一居室60000元、二居室70000元、三居室80000元、四居室90000元。

(四)一次性搬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每证(租赁合同)居室间数一居室1500元、二居室2000元、三居室2500元、四居室3000元。

(五)设施、设备迁移、停用补偿

一户一电表,凭购电证300元/表;家庭电话凭缴费单100元/部;有线电视凭缴费单200元/台;空调移机200元/台。

(六)奖励性补助

为了鼓励加快签约,本项目按签约时段设立速签奖励费:

1. 第一阶段一次性奖励费

签约期限第1日至第20日(即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8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证奖励8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2. 第二阶段一次性奖励费

签约期限第21日至第40日(即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8月7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证奖励5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九、发电楼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在第八条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每证给予房屋评估价值30%的补助。并由北辰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按照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出具北辰区棚户区改造选房证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可持该证明到刘园189地块(大运河府项目1号、2号楼)购买定向安置商品房,该项目房屋销售均价16100元/平方米。

限购政策:证载一居室限购独单一套,建筑面积63㎡、64㎡、67㎡;证载二居室限购偏单一套,建筑面积79㎡、80㎡、82㎡;证载三居室、四居室的所购定向安置商品房的居室间数必须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证载居室间数。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不享受货币安置补助和购买定向安置商品房政策,在第八条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选择期房的给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为一居室的每协议户1500元/月;

被征收房屋为二居室的每协议户2000元/月;

被征收房屋为三居室的每协议户3000元/月;

被征收房屋为四居室的每协议户4000元/月。

1. 产权调换房屋情况:

(1)地点:北辰区延吉道阳光卡蒂尔定向安置还迁房4号楼,期房,预计入住时间2020年12月份。

(2)房型:一居室、二居室单元。

(3)性质:经济适用房。

(4)产别:私产。

(5)房屋建筑面积:55㎡、80㎡、85㎡,楼层区间2-29层其中一居室84套、二居室56套。

以上房型的建筑面积最终以市相关部门测量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6)住宅房屋价格:待批复约6500元/平米。(最终价格以市相关部门批复为准)

(7)产权调换选房原则:本项目产权调换选房顺序号以摇号(摇号方案另行公布)的形式产生。

     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3-27平方米的一居室房屋,限购55平米一居室房屋一套或80平米两居室房屋一套。

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5-38平方米的两居室房屋,限购85平方米以下(含85平方米)两居室房屋一套;

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2-45平方米的两居室房屋,限购85平方米以下(含85平方米)两居室房屋一套或55平米一居室两套。

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4-69平方米的三居室房屋,限购85平方米以下(含85平方米)的两居室房屋一套和55平米的一居室房屋一套。

⑤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3-84平方米的四居室房屋,限购85平方米以下(含85平方米)的两居室房屋二套或55平米一居室三套。

2. 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选房屋价值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选择确定后,入住前承租人与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单位,就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

十、其他事项

(一)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须在签订《补偿协议》前由被征收人或承租人自行拆除,过期不拆由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二)房屋产权、使用权有纠纷的住户,应先搬离被征收房屋,后持有效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件为依据,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设施设备迁移、停用由被征收人、承租人到相关业务部门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被征收人或承租人不得自行拆卸被征收房屋的建筑

构件、包括门窗在内的原房屋配套的设施设备,违者照价赔偿。

附件2


北辰区发电楼1-5号

(5-20门)房屋征收特殊规定


一、补助标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符合申请人申请条件的人员及家庭在下发征收决定之日前(含当日)符合以下条件的,且持有相关有效证件的,可按照相应标准申请特殊人员、特困家庭补助。

(一)参照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中关于符合条件的31种大病的认定标准,每位申请人可获得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位申请人仅能凭一种大病的诊断证明和就医记录进行申请)

(二)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证载一、二级残疾,每位申请人可获得一次性补助3万元;证载三、四级残疾,每位申请人可获得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三)对于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天津市城镇居民低收入救助证》的每位申请人可获得一次性补助3万元。

(四)对于持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的失独家庭,每户补助3万元。

(五)对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或《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参战参试人员等优抚对象每户补助5万元。

(六)对持有退役证的复员军人每位申请人可获得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申请特殊人员、特殊家庭认定程序

(一)个人特殊认定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可申请特殊补助

1. 申请人必须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为被征收房屋内落有户籍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户籍人口以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簿记载人口为准。

2. 申请人必须为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征收户内符合上述条款中户籍要求的人员。

(二)申请办法

申请人在本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离被征收房屋后,准备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工作现场办公室提交申请,需如实填报《特殊人员、特殊家庭认定申请表》、作出诚信承诺。

(三)申请受理

特殊人员、特殊家庭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定并在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受理。经现场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

(四)结果公示

申请受理后,符合条件的特殊人员、特殊家庭申请人将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式7天,公示期间听取公众意见。如有公众提出异议,经核实确实不符合申请条件,将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五)补助发放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特殊人员、特殊家庭补助标准》予以发放补助。补助由申请人本人领取,如因特殊原因申请人本人不能到现场的,可委托同户籍的其他人代为领取,代理人领取补助时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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