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伤复发,这些事项需要注意!

发布日期:2021-10-19 16:40 来源: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后,伤情已经基本稳定,又在原工伤部位发生伤病。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认定工伤复发的前提是伤情与原工伤部位的伤情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工伤复发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工伤复发享受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2.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比,会打折扣吗?

不会。工伤复发享受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无论是首次发生工伤还是工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标准是一样的,不存在打折扣的情况。

3.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工伤复发由谁来确定?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提示: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工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版权声明|法律声明

主办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30001 津ICP备12007310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302120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