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经办问答

发布日期:2021-12-24 15:55 来源: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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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缴费基数核定?

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据实申报的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依据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最高和最低标准进行核定。其中,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核定,高于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核定。

二、缴费工资的构成都有哪些?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缴费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项目工资构成。

三、什么叫做特殊项目工资?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四、2022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从什么时间开始?

用人单位在完成2021年12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后,即可填报《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22年度缴费基数名册》,在12月21日后,向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五、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职工上年月均工资的,经办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规定,以参保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

六、用人单位未如实为职工申报缴费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月均工资收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应到单位用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由稽核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职工发现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单位职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等违法行为,可以向用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

八、享受1-4级伤残津贴人员缴费工资怎么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缴费工资怎么确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职工因病、工伤、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按照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的工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作为计算缴费基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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