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的有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22-05-05 14:15 来源: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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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因发生以下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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