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水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目录清单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管理方式 | 文件依据 |
区水务局(区税务局为值收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地土地面积1.4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征。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地土地面积1.4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按照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照400平方米计算),按照1.4元/平方米计征;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0.3元/立方米计征。 3.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0.3元/立方米计征。已采用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0.3元/立方米计征。已采用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5.北辰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1〕59号)规定执行,即全额征收。 |
按照1:9比例上缴中央和区级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津发改价综〔2020〕351号、津财综〔2021〕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