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系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23-12-29 09:00 来源:天津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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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系统易制毒化学品

进出口监督检查裁量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结合本市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监督检查人员

市商务局及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专业知识,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经营者是否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

    (三)经营者是否存在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经营者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形。

    (五)经营者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情形。

四、监督检查形式和措施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情况介绍,询问有关情况。

    (二)查验监督检查对象有关进(出)口许可证、资格证和备案登记情况。

    (三)查阅、复制监督检查对象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的使用记录、票据及其他材料。

    (四)对有关经营场所和易制毒化学品存储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查看出入库记录。

    (五)记录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频次

    (一)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当年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一次联合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经营者,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联合或单独进行现场检查,并可加大检查频次。

    (三)根据商务部专项工作部署或需要配合有关部门查办案件的,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随时安排专项检查。

六、检查结果处置

(一)检查结果正常。监督检查对象许可证材料存档完整、条理清晰,易制毒化学品实际用途与申请、备案登记用途一致、合法合规的,监督检查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现场告知监督检查对象检查结果正常。

    (二)有不规范行为。监督检查对象存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申请材料不规范或有错误信息、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和使用记录填写不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杂乱无序等管理不规范行为的,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存在的问题,并要求监督检查对象确认,及时进行整改。

    (三)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对象存在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及其他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情形的,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录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检查对象确认。区商务主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市商务局接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或自行发现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商务部报告。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处置权的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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