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文综罚字〔2021〕 014 号
当事人:刘红云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1201131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安光村向阳路南24号
2021年8月21日,我局接到8890便民专线转来投诉,投诉人李女士反映北辰区双口镇安光村村民刘红云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我局接到举报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先是与投诉人李女士取得联系沟通了解相关具体情况。8月24日,执法人员邀请投诉人李女士至我局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相关笔录,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2021年8月25日9时50分至11时0分,我局执法人员周健(48187)、申阳(6651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你进行调查,对6月25日至27日天津至内蒙古多伦的旅游团的情况进行了询问,据你陈述,你本人于2021年6月20日左右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本次旅游宣传图和行程单,除投诉人李女士外另有16人通过向你本人缴纳99元车费报名参加旅游团,投诉人李女士因个人原因交费98元,17人共计1682元,以上款项于6月25日旅游当天由你本人通过现金方式全部交予天津万聚诚客运有限公司作为车费,你本人并无盈利。
2021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天津万聚诚客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相关笔录,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刘雅配合检查,据刘雅陈述该公司作为正规营运车队对6月25日至27日天津至内蒙古多伦的旅游情况予以认可,也承认刘红云将1682元车费通过现金交予该公司司机本人,但无相关票据。
2021年10月15日,我局依法对你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取证期间,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执法人员向你进行了耐心宣传,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讲解,指出擅自招徕组织旅游者并提供旅游服务系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天津8890便民专项平台专办单》,证明此案件来源;
2、投诉人李女士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李女士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十三份,证明李女士投诉刘红云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当事人刘红云确认属实);
3、对你本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两份,照片证明两份,证明你对自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予以认可;
4、你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个人身份;
5、天津万聚诚客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王学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刘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授权书》一份,刘雅《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天津万聚诚客运有限公司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证实当事人刘红云无违法所得。
综上,你本人擅自招徕、组织旅游者,为期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你本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已于2021年10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北辰)文综罚告字〔2021〕 014 号】,你本人收到告知书后拒绝在《送达回证》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签字,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现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你本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本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 11月 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