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文综罚字〔2021〕 015 号
当事人: 赵绍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1201131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 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赵庄村东赵新家园5-1-401
2021年9月13日,我局接到公安北辰分局西堤头派出所移交的案件线索称北辰区西堤头镇赵庄村天赐园底商B1-10有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派出所民警已于9月9日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9月1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周健(48187)、申阳(66514)联合西堤头派出所民警对西堤头镇赵庄村天赐园底商B1-10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你本人配合检查,并对你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当场对你网吧涉嫌用于非法经营的相关工具设备依法予以扣押,同时要求你本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你在相关文书进行签字确认。
2021年10月15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本人是在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网吧经营,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调查查明,你个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8年9月份开始,在北辰区西堤头镇赵庄村天赐园底商B1-10经营网吧,网吧设置了17台电脑,上网服务费按每人每台电脑3元/小时(会员)、4元/小时(非会员)收费。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公安北辰分局西堤头派出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赵绍全个人详细信息》、《赵月旺个人详细信息》、当事人赵绍全《询问笔录》、上网人员赵月旺《询问笔录》各1份,《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公安北辰分局西堤头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你个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即本案来源;
2.你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个人身份;
3.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你个人经营网吧现场检查照片证明6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对你经营网吧现场进行检查后,依法对你网吧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电脑设备进行扣押;
4.执法人员对你本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个人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予以认可。
我局认为,你作为公民,应当知晓我国关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守法经营。本案中,你个人在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买电脑用于违法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根据你本人陈述,在扣除房租等费用后无非法获利,即无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取信。
综上,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并经批准,综合考虑你本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已于2021年10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北辰)文综罚告字〔2021〕 015号】,你本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现决定对你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17台,电脑显示器17台;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你本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本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 11月 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附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