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文综罚字〔2022〕002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盈君文具店(吴*红)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20113MA06ERTY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吴*红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富宜里***
2022年1月7日9时50分至2022年1月7日10时40分,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申阳(66514)、周健(4818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富宜里19-2-101-102的天津市北辰区盈君文具店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现场负责人张*兰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正在发行《小学教材全解·四年级上册》等2类出版物共11册,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称尚未办理无法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以上出版物进行扣押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同时要求场所负责人到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现场负责人张秋兰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1月7日,我局对天津市北辰区盈君文具店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合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20113MA06ERTY55,经营范围为文具、办公用品、日百货零售;复印、打印、照相服务。
2022年2月15日,经营者吴*红来我局接受调查。提供了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明,据吴*红陈述:《小学教材全解·四年级上册》等出版物是2021年11月从长江道图书批发市场购买11册,均未售出。未验证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保存此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我局执法人员向吴*红介绍了其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额和获利额,依据《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文件中计算方法和吴*红提供的进销货情况,计算出经营额是330元,无获利额,吴*红确认属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了《小学教材全解·四年级上册》等出版物2类11册,即本案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合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有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3.吴*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红的个人身份以及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
4.对吴*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在天津市北辰区盈君文具店拍摄照片证明4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作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知晓我国关于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守法经营。本案中,你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从长江道图书批发市场等渠道购买出版物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构成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根据你的陈述,得出违法经营额为330元,无非法获利额。另外,你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综上,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已于2022年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北辰)文综罚告字〔2022〕 00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现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出版物11册;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盈君文具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北辰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 年 3月 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