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文综罚字〔2022〕003号
当事人:宋*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身份证 130925199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
住所(住址等):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秋晨家园****
2022年3月15日10时05分至2022年3月15日11时00分,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周健(02001121002)、申阳(020011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联合宜兴埠镇工作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秋晨家园****住户的电视收视途径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宋*林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检查中发现,宋*林房屋窗外安装有1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天线,屋内电视能接收到北京卫视(12频道)、天津卫视(14频道)、安徽卫视(15频道)的电视节目,宋*林称其电视接收的电视节目是通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的,其本人当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天线进行拆除。执法人员对上述检查内容进行拍照取证,并要求宋*林到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宋*林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3月16日,我局对宋*林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3月17日,宋*林来我局接受调查。提供了其个人身份证明,据宋*林陈述,其卫星地面接收天线是2020年下半年私自安装的,未验证安装人员工作资质,未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能够通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到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宋*林对以上事实表示承认。
宋*林未持有《许可证》,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该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对宋*林住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持有《许可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即本案来源;
2.宋*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宋*林的个人身份以及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
3.对宋*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秋晨家园****拍摄照片证明8张,证明其未持有《许可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综上,宋*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规定,构成了未持有《许可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综合考虑宋*林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已于2022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北辰)文综罚告字〔2022〕 003号】,宋*林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现决定对宋*林未持有《许可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天线1个。
当事人宋*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2 年 4月 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