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津交(辰)罚〔2024〕01014号)
当 事 人 |
个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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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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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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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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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天津吉康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辛侯庄村村西新街6号 | |||||
联系电话 |
15033885999 |
法定代表人 |
马会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MA05T1A9XY |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天津吉康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津CE1879于2023年7月6日从武清运输石子至北辰,途经北辰区外环线与北仓延长线交口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1879为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49450千克,超限运输18450 千克,超限率为 59.52%;津C95137于2023年7月7日从北辰小贺庄运输水稳至北辰双口,途经外环线与朝阳路交口以西200米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95137为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50750千克,超限运输19750 千克,超限率为63.71%;津C59059于2023年7月18日从普济河道运输石头至刘安庄,途经北辰区津围公路丰产河桥上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59059为3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25000千克。经北辰区南麻疸超限临时卸载点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44050千克,超限运输19050千克,超限率为76.2%
;津CE1222于2023年7月28日从天津市立天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垃圾至武清区渔坝口三村村北,途经渔坝口支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1222为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武清区东马圈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40800 千克,超限运输9800千克,超限率为 31.61%;津C95137于2023年7月28日从天津市立天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垃圾到天津市武清区渔坝口三村村北,途经渔坝口支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CE1222为4轴货运车辆,法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31000千克。经武清区东马圈治超检测站检测认定该车货总质量为40060 千克,超限运输9060千克,超限率为29.22%。2、天津吉康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有货运车辆16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占天津吉康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运车辆总数25%。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过磅单、路政超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清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天津吉康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十五天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