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应急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水旱、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范应急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31 18:15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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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开发区:

为进一步加强水旱、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范应急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水旱、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范应急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北辰区水旱、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范应急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应急局                 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联系人:区应急局   孙维红;联系电话:26390782

          区财政局 鹿  宽;联系电话:2639299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北辰区水旱、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范应急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旱、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以下简称自然灾害)防范应急准备金(以下简称区级准备金)管理,完善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水旱、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范应急准备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准备金,是指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区相关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后,支持受灾属地政府履行抢险救灾主体职责,紧急实施抢险救援行动以及区应急局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相关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性重点任务等项支出。

第三条  区级准备金使用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级准备金使用范围为:自然灾害发生后,水毁工程堤坝抢险、震灾应急救援、地质灾害排危除险、火灾扑救隔离带紧急开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以及上述灾害威胁区域道路抢通等工作事项;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相关上级部门下达的应急演练、预案方案编制(咨询服务部分)等临时性重点任务。

第五条  区级准备金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和监督。区应急局负责指导监督各镇街、开发区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提出区级准备金分配建议,做好区级准备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评价。

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事项区级准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区应急局、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北辰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  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的镇街、开发区、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性重点任务的区应急局为区级准备金申请对象,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条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中,区级防汛抗旱、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森林防灭火等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级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下,相关属地应急处置资金为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险情、灾情,可申请区级准备金进行补助。

区级指挥机构未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下,部分区域出现险情、灾情,抢险救援行动资金由属地自行解决。

第八条  区级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下,相关属地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可申请区级准备金,区级准备金补助比例不超过50%;区应急局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临时性重点任务资金,由区级准备金解决。相关属地未安排资金的自然灾害救援行动,区应急局、区财政局不安排区级准备金进行补助。

第九条  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确定区级准备金年度规模。区级准备金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或资金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区应急局、区财政局,视情况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可参照区级准备金申请拨付程序执行。

第十条  区应急局可提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明确本年度负责我区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队伍、抢险救援行动工作计费标准等,报市应急局备案,并抄送区财政局。抢险救援行动所需编织袋、彩条布等低值易耗品物资由属地自行解决,原则上不纳入工作计费标准。

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已经发生时,区级准备金申请和拨付程序如下:

(一)相关属地要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并向区应急局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抢险救援资金使用管理台账。

(二)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相关属地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抢险救援行动工程量、资金额度进行核算,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三)相关属地依据结算审核报告核定项目资金,组织审核验收后,可向区应急局、财政局上报申请区级准备金文件,申请文件编入相关属地文号,内容应包括:

1.辖区内险情、灾情数量、范围等,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

2.抢险救援行动开展,人员、物资和设备投入情况。

3.项目核定资金,相关属地和部门资金安排情况。

4.区级准备金使用安排。

5.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6.第三方专业机构结算审核报告。

相关属地要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上报与申请事项无关的险情、灾情、工作开展、资金落实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支出、人员经费等内容。

(四)区应急局接报申请文件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与区财政局进行研究。

(五)区财政局根据区应急局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区应急局核定金额,下达区级准备金拨款通知,将区级准备金预算下达给相关属地。

(六)收到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拨付的区级准备金后,相关属地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区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专款专用,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第十二条 用于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相关上级部门下达的应急演练、预案方案编制(咨询服务部分)等临时性重点任务所需区级准备金具体申请和拨付程序:

区应急局承担临时性重点任务可根据需求申报区级准备金,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并与区财政局协商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区应急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级准备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区应急局负责组织进行审核验收。

第三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相关属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区级准备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绩效等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区级准备金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区应急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区财政局要按照《预算法》《会计法》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相关属地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区级准备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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