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15-06-05 13:23 来源:北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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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北辰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镇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上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报告的内容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具体分类见附件表1);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

  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依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相关费用减免数额;

  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附表。

  三、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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