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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决定公示
文号
津辰张处决字(2021)第004号
执法机关
大张庄镇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对象
朱传波
案件事实及执法依据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擅自在大张庄镇民安路从事占路经营活动,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之规定
执法类别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
1扣押违法经营工具30天:2、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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