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荣里街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佳荣里街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佳荣里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四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五条 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
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七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八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辖区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应立即上报街党工委,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乍,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四条 各社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