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缓缴新政策解释说明

发布日期:2022-11-30 17:00 来源:双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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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新政策出台后,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费的最迟期限有什么变化?

按照《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5号)规定,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缓缴单位”),最迟补缴养老、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时限由原来的2023年1月后延至2023年底;最迟补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时限由原来的2023年5月后延至2023年底。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限仍保持不变。


02

缓缴单位能否提前补缴或取消缓缴,

如何办理?

缓缴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提前补缴缓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并可自主申请取消缓缴。提前补缴和取消缓缴均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03

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征收滞纳金?

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04

缓缴单位享受后延最迟补缴时限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缓缴单位的最迟补缴时限自动后延至2023年底,缓缴单位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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