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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由
随意倾倒、抛洒和堆放生活垃圾
决定书编号
津辰天穆镇当罚决【2024】02-垃圾-06号
行政相对人
童**
处罚依据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执法主体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人民政府
处罚金额
人民币1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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