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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津辰宜兴埠镇行简决字(2022)002号)
案件名称
李某某 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辰宜兴埠镇行简决字(2021)002号
行政相对人
李某某
处罚事由
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宏园东里2号楼1层楼道内
处罚依据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32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年4月12日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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