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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津辰宜兴埠镇行简决字(2021)037号)
案件名称
赵某某 未及时清理犬只排便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辰宜兴埠镇行简决字(2021)037号
行政相对人
赵某某
处罚事由
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爱贤路宜兴南里小区内
处罚依据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71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1年8月26日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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