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津辰宜兴埠镇当罚决(2023)049号)

发布日期:2023-08-21 10:55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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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对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辰宜兴埠镇当罚决(2023)049号

行政相对人

周某某

处罚事由

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宜淞园30号楼楼道内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行为

处罚依据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58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3年8月21日

行政处罚结果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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