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津辰宜兴埠镇当罚决(2023)049号)
案件名称 |
对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罚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辰宜兴埠镇当罚决(2023)049号 |
行政相对人 |
周某某 |
处罚事由 |
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宜淞园30号楼楼道内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58条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年8月21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