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标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管理,提升设施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参照《关于规范本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10〕94号)定价标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我区范围内现状镇(村)级公益性骨灰堂,未来规划新建所有区、镇级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现状骨灰堂至取缔完成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收费项目
(一)公益性骨灰堂收费项目为管理费。
主要包括骨灰堂运营维护、日常管理、卫生、垃圾清运。
(二)公益性公墓收费项目为墓葬费和管理费。
1. 墓葬费主要包括建设墓穴、墓碑、运输、安装的材料、人工劳务等费用。
2. 管理费主要包括公墓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
三、收费标准
参照我市殡仪馆、国内部分城市公益性公墓等单位现行公共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一)公益性骨灰堂收费。一般按照每具每期40-80元(每一年为一期);实行智能型骨灰存放的最高不超过每具每期120元的标准定价收费,无其他衍生费用,鼓励有条件单位提供免费存放服务。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需市场评估后,依据评估价格定价收费。
(二)公益性公墓收费。墓葬费由管理(建设)单位按照本区域土地价格、建筑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绿化等综合造价为标准定价收费;管理费每座每期不超过120元(每一年为一期)。上述墓葬收费标准含日常维护费、建墓费、材料费、安葬费、刻字费(70个字以内,超出部分协商另计)、公墓证工本费等配套费用,无其他衍生费用。
四、收费管理
(一)合理定价。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按照最高指导价标准,结合基本支出测算依据和本地实际,拟定具体项目收费价格明细,填报备案登记表(附件2),登记表报属地镇党委政府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向区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信息公开。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备案登记的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服务窗口、大屏幕、平台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年度终了财务报表等涉及收费相关材料,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同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程序。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要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提供服务时应与丧属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合同之外不得收取其他相关费用,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收费票据存档,单次收费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四)价格调整。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登记的定价实施收费,定价执行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次调整。确需调整收费价格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综合测算新的定价,并按照上述流程重新审核、备案,重新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管理。区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采用“检监”结合、“投检”结合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和投诉举报办理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附件:1.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
2.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管理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
(仅供参考)
设施名称:
所属类别:公墓/骨灰堂
性质:公益性
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
收费项目:骨灰堂运营维护、日常管理、卫生、垃圾清运
收费价格:***元/每具/每期(一年为一期,单次收费最高20期)
优惠政策:没有填“无”
收费单位监督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88908890 12315
收费依据:津辰民字〔2021〕**号
附件2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管理备案登记表
所属镇: 镇党委盖章:
1.设施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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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北辰区镇道(路)号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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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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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式 |
1.政府建设2.集体建设3.其他 |
设施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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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性质 |
公益性 |
格(墓)位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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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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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费标准情况 |
收费项目类型及价格明细 |
1.项目类型:定价:元
2.项目类型:定价:元
3.项目类型:定价:元
合计:元,大写:元 |
3.知情承诺书 |
本人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殡葬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备案收费定价,自觉履行公益性设施基本保障义务,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动接受行业部门及社会监督,违反规定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办理人签字: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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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表一式2份,备案登记机关留存1份。
2.办理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收费合同(协议)范本1份,以备留存。
3.委托办理备案登记时,经办人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