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北辰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2年工作计划》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各部门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书面方式向各镇街、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共3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全部采纳并予以修改。
其中,区城管委反馈意见为“对发文附件清单列表中序号33,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我委无此职责”。已采纳意见,责任部门已删除城管委。区运管局反馈意见为“《关于征求天津市北辰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计划意见的函》中北辰区2022年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重点任务清单中,17加强白色污染治理中推动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天津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积极推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加快推进塑料废弃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大力发展重点区域塑料垃圾清理整治。责任部门:有区运管局。建议删除:责任部门区运管局。原因:《天津市发布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要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天津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二)加快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进一步加强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等旅客运输领域塑料废弃物规范收集,推动交通运输工具收集、场站接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体系的有效衔接。(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我区没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已采纳意见,已删除区运管局。区规划与资源局北辰分局反馈意见为:“针对“任务清单”所提出的“强化土地流转监管,应调查未调查的地块不得进入供地流程,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项目。”我分局认为土地流转过程是否需要进行场地调查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界定调查的必要性。建议将该条删除,或者调整为由生态环境部门界定是否需要调查论证。确需进行调查的,我分局后续根据规划要求审核地块是否符合相应规划用地性质的使用要求,对不符合规划用地要求的不予供地。”已采纳意见,责任部门增加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区蓝天办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书面方式向各镇街、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共2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其中,区运管局提出“建议删除‘因铁路、道路建设而临时设立的散体物料堆场,严格落实各项扬尘管控措施。’中的‘铁路’,区运管局无此职责”,该项意见采纳并予以修改。区住建委提出“施工工地噪声污染的监管单位是生态环境局,建议牵头部门中取消住建委”,由于区住建委为施工工地行业主管单位,存在配合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该项意见未采纳。
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区攻坚办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书面方式向各镇街、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共2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其中,区运管局提出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第57项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管辖外环线以外的国省干道,外环线以内区域等城市建成区不在区运管局管辖范围内,建议删除区运管局”、“第81项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管辖外环线以外的国省干道,不涉及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议删除区运管局”,以上2项意见采纳并予以修改。
此外,区运管局还提出“第58项城市道路不在区运管局职责范围”、“第83项区运管局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职责”、“第85项区运管局公路施工工地只涉及国省干道,周边无居民”、“第92项区运管局无相关审批业务”等原因建议删除区运管局的建议,由于相关理由与实际情况与职责不符,未予采纳。区住建委提出“施工工地噪声污染的监管单位是生态环境局,建议牵头部门中取消住建委”,由于区住建委为施工工地行业主管单位,存在配合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该项意见未采纳。
二、社会公众、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按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2年5月30日,通过北辰政务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6月30日。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
2022年9月9日-15日,区生态环境局以书面形式向润辰水务、光大兴辰、乐金电子、林发供热、振兴水泥5家企业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其中振兴水泥提出2条修改意见“1.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由30毫克/立方米改为50毫克/立方米;2.取消“推动振兴水泥部分原料煤实现满洁化替代。”,其中第1条意见因与上位文件要求相违背未予以采纳,第2条意见采纳并予以修改。
二、社会公众、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2022年7月20日,区生态环境局邀请5名专家对《天津市北辰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2年工作计划》进行专家论证,专家组共提出10条意见建议,已全部采纳并予以修改。
特此说明。
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