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综合实力,助力北辰区高质量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商标品牌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辰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区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的对象是在北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北辰区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权人。
本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申请人;
(三)商标注册地址、专利著录项地址在北辰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资金:
(一)近两年内发生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行为或者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
(二)失效、存在权属纠纷、不在资助申报期内的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
(三)经营范围涉及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服务及相关业务;
(四)近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专利资助。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资助不超过实际发生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资助范围。与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不重复资助。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资助。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资助不超过专利评估费用。
(三)专利保险资助。对于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四)国外专利维权。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国外专利获得最终胜诉的,经认定,给予服务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法律调解等费用)30%的资助。对单个单位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专利奖励。主要包括:
(一)专利奖。对获得的中国专利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每件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得天津市专利奖金奖、中国专利银奖每件奖励不超过10万元,天津市专利优秀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每件奖励不超过3万元,创新创业奖每件奖励不超过1万元。
(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试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工作,荣获天津市知识产权规范化市场称号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大赛。组织市级各类知识产权大赛初赛,且推荐的参赛项目在总赛中获奖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五)天津市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对认定为天津市知识产权特色小镇或完成市局相关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六)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对认定为市级以上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或完成知识产权示范学校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支持经费。
第七条 商标奖励和费用资助。主要包括: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每件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给予每件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在国外成功注册商标的,给予不超过注册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重点专项任务资助。主要包括:
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加强“一带一路”政策研究和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落实的项目,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重点工作等重点专项任务资助。具体资助方式、条件、标准,将依据重点专项任务内容发布申报指南。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9月制定和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指导资助申报工作。每年10月组织申报。知识产权领域重点工作等重点专项任务资助,依据重点专项任务内容单独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
本办法规定了最高资助金额,根据审核结果确定的资助资金总额,按照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进行统筹安排。按程序报区财政批准资助资金后发放给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各镇、街、开发区负责本辖区政策宣传和资助对象的申报、初审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资助申报单位及个人要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发现申报材料不实的,取消以后两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资助申报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将全额追回相关资助资金,并取消以后五年度的申报资格;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将全额追回相关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政策文件出现不一致的,以国家出台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北辰区知识产区局、北辰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北辰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津辰知识产权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