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域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北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域内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规范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行为,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北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域内,由北辰区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地整理中心)收储并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区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办理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可将未列入近期土地出让计划的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借用、租用和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储备土地临时利用。
第四条 临时利用类型及利用方式
(一)公益性项目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区政府同意临时利用的公益项目,临时利用人通过依申请借用方式加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
(二)服务性项目
指在建项目因临时施工需要,可以申请租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人通过依申请租用方式加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
(三)市场性项目
指以符合市场经营项目为需求,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通过第三方平台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公开招租,确定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人。
第五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审批程序
(一)公益性项目
1.申请人向区土地整理中心提交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申请书和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
2.区土地整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对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区土地整理中心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资源局)函询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意见,审批期限5天。
4.经区规划资源局审批同意后的公益性项目,由区土地整理中心报区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区土地整理中心与临时利用人签订《储备土地临时借用协议》。
(二)服务性项目
1.申请人向区土地整理中心提交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申请书和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
2.区土地整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对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区土地整理中心向区规划资源局函询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意见,审批期限5天。
4.经区规划资源局审批同意后的服务型项目,由区土地整理中心报区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区土地整理中心与临时利用人签订《储备土地临时借用协议》。
(三)市场性项目
1.区土地整理中心拟定《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招租方案》。
2.区土地整理中心将《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招租方案》报区规划资源局审批,审批期限5天。经区规划资源局审批同意后,由区土地整理中心将《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招租方案》报区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审定。
3.由第三方平台将区城市开发建设指挥部审定同意后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招租方案》,组织实施招租。
4.第三方平台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告到期后,一块储备土地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一块储备土地产生2个以上意向承租方的,按照第三方平台发布招租《公告》内容确定的,通过网络竞价或竞争性谈判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确定承租方,由区土地整理中心与承租方签订《储备土地临时租赁协议》。
第六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临时利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在不影响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土地收储部门应结合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时间,对于长时间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可以适当延长租赁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租金标准
(一)公益性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区政府同意临时利用的公益项目,实行无偿临时使用。
(二)服务型项目。依据第三方评估成果,北辰区服务型项目租金标准按照区域分为五级:
一级:每年每亩3.42万元;
二级:每年每亩2.16万元;
三级:每年每亩1.89万元;
四级:每年每亩1.69万元;
五级:每年每亩1.57万元,
(三)市场性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市场租赁价格,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地一评”方式,确定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市场招租底价,第三方平台依据该评估报告结果履行公开招租程序。
第八条 租金按月计算,使用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租用期限在2年(含两年)以内的,临时利用人须自签订《储备土地临时租赁协议》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缴纳租金;租用期限超过2年的,临时利用人须自签订《储备土地临时租赁协议》之日起15日内先一次性缴纳2年租金,从第3年起每个年度缴纳一次租金。
第九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至区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标准
土地临时利用人通过借用、租用获得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使用权的,均需缴纳履约保证金。标准为:
公益性项目:每亩每年1万元;
服务型项目:储备土地临时租赁协议确定的一年度租金;
市场性项目:储备土地临时租赁协议确定的两个年度租金;
由临时利用人一次性缴至区土地整理中心。
临时利用人归还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后,履约保证金按照《储备土地租赁协议》的约定不计息返还。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要求
(一)临时利用人按照协议约定的临时利用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使用储备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利用土地用途,不得转租。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临时利用人应做好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期间的安全、消防、治安、防汛、生态环境等综合管理工作以及社会稳定工作;由临时利用人安装监控系统,监督日常使用和管理,出现问题由其自行负责,如发生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由临时利用人自行承担。
(三)临时利用人应按照《储备土地临时租赁协议》的约定履行临时利用费用支付义务;
(四)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由临时利用人无偿履行管护责任。
(五)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限届满或因土地供应需要,临时利用人在归还储备土地前,应恢复原状,并自行清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地上、地下设备设施和其他附着物等,所有被清理的物品、设施等均不予补偿。
(六)临时利用人归还土地时,如不自行清理临时利用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地上、地下设备设施和其他附着物等情况或者清理地块不及时、不达标等情况,区土地整理中心有权使用履约保证金进行清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清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区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向临时利用人追究法律责任。
(七)因临时利用人原因,未能按时交还土地的,自《储备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的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限届满日的次日起,除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费至土地移交之日止,还应按照租赁储备土地规划用途评估价值的1‰按日计算违约金,如仍不能弥补损失的,临时利用人据实赔偿。
(八)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限届满,储备土地暂无供应计划的,且符合继续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条件的,临时利用人可在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区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办理续期手续,区土地整理中心与临时利用人签订新的《储备土地临时租赁协议》。
第十二条 临时利用土地巡查
区土地整理中心应在土地临时利用期间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照“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方案”,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向临时利用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临时利用人,区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收回储备土地同时不予退还临时利用人已缴纳的剩余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临时利用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临时利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区土地整理中心与临时利用人已签订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不变,待协议到期后,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域外,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1月29日印发的《北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区域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津规资北辰〔2021〕287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