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25-09-26 15:57 来源:北辰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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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北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要求,天津市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作为《北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辰住建发〔20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于20258月至9月对该《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基本情况

(一)评估对象

本次后评估对象为《北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辰住建发〔20223号),《管理办法》有效期3年,核心内容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分类标准、全流程管控要求(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及监督考核机制,是北辰区此前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核心规范性文件。

(二)评估目的

结合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最新政策要求及北辰区城市发展实际,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四大核心标准,全面评估《办法》实施以来的成效与不足,明确其与现行政策的适配性,为后续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制度优化提供依据。

(三)评估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发〔20243号);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15号);

《北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20253月印发);

《天津市北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年)》;

《天津市北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期间相关项目管理档案,相关委局、企业反馈意见等。

(四)评估过程

通过政务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相关委局意见、企业座谈等方式广泛吸收对《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

1.政务网公开征求意见:2025815日至829日,通过北辰政务网向社会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意见建议。

2.书面征求相关委局意见:2025815日至822日,通过书面方式向区教育局、区城管委、区水务局、土地整理中心等4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区教育局、区城管委、土地整理中心回复无意见;水务局回复《管理办法》印发以来,区水务局严格落实《管理办法》中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要求。区水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大部分为纳入非强制管控范围的建设项目。在后续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区水务局将严格遵守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有关规定,应做尽做地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3.座谈会征求意见:2025年8月22日,组织市政院、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企业召开后评估工作座谈会,听取海绵城市建设领域专家和建设企业的意见建议,同时对现行的海绵城市设计、验收等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宣传。未收到意见建议。

二、《管理办法》实施成效

(一)制度框架初步建立

《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的全流程管控体系,建立了区住建委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通过细化各环节责任主体与操作标准,形成了部门联动、流程清晰的管理模式。

(二)技术标准有效普及

《管理办法》通过附件形式明确了海绵设施设计参数、施工工艺及验收指标,多次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培训,推动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雨水调蓄池等技术在新建项目中规范应用。

(三)示范效应初步显现

依托《管理办法》管控要求,北辰区成功打造了龙门东道绿化、河北工业大学风雨操场等典型项目。其中龙门东道绿化项目通过透水混凝土+下凹式绿地组合措施,有效降低内涝风险,推进雨水循环利用,为同类项目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三、《管理办法》实施存在的核心问题

尽管《管理办法》取得阶段性成效,但随着市级政策更新和区域发展提速,制度适配性逐渐不足,合法性基础弱化。《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3号)已被市20243号文明确废止,导致核心条款失去上位支撑。两者在验收机制上存在根本冲突:《管理办法》规定在竣工验收阶段,由区海绵办组织验收或自验收。而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于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已于20246月撤销,区海绵办随之撤销。同时,市级新规要求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四、评估结论

《北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期间,为推动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从无到有、规范起步作出了积极贡献,《管理办法》建立的全流程管控思路和部门协同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但因核心上位依据废止,验收方式与市20243号文存在冲突,继续施行将导致项目管理混乱、企业合规成本增加。

经评估,建议《北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辰住建发〔20223号)不再继续施行。

                                     天津市北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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