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28 11:05 来源:北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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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与国家、市、区各项改革发展政策不协调、不适应等问题,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15号)有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政府(含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文件起草单位为清理工作主体。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起草牵头单位作为清理工作主体起草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为清理工作主体。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作为清理工作主体。多个单位联合制定的,由牵头单位作为清理工作主体。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为清理工作主体。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已废止的;

3.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根据政策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实际情况,规范的对象、管理措施发生变化,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已完成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原文件已无存在必要的;

5.其他依法应当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已修改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4.因有关政策做出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5.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6.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

7.其他依法应当修改的。

同一层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废止。

    (五)清理工作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第五条  政府(含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应将有关材料报区司法局。材料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废止建议书(包括修改或废止原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修改内容)、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区司法局审核后,由起草部门申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履行清理程序。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需要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修改后文本。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坚持即时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每两年至少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工作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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