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北辰区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镇农业经济服务中心:
为促进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制定《天津市北辰区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型)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区农业农村委
2023年8月2日
(联系人:王家顺;联系电话:18920911338)
天津市北辰区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型)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农计财发〔2023〕4号)要求,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型)项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精神,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承担2023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区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开展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型)项目建设,促进生产能力、服务能力、加工能力、营销能力等各方面能力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二、资金任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型)项目由承担2023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双街镇、双口镇、小淀镇、大张庄镇、西堤头镇承担,项目资金任务安排见下表。
项目镇 |
项目资金(万元) |
支持主体(个) |
双街 |
16.34 |
2 |
双口 |
15.958 |
3 |
小淀 |
1.896 |
1 |
大张庄 |
3.476 |
1 |
西堤头 |
12.64 |
3 |
合计 |
50.31 |
8 |
注:各镇支持经营主体个数不得少于额定指标。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三)内部管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家庭农场应有较为完善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等档案资料。
(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其他必要条件。
优先安排承担2023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经营主体实施本项目。
四、补助标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型)项目具体补助标准由各涉农区根据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等有关情况自行确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不得重复享受其他相关中央政策。
五、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能力、服务能力、加工能力、营销能力建设,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和质量提升,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一)生产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引进、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开展绿色、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维修、改扩建;农业生产的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管护等。
(二)服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生产运输车辆购置(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除外)、信息系统建设、成员培训设施设备购置、服务标准制定等;开展或参加业务培训等;种子、农药、化肥等各类农资以及油料、农机具配件等消耗品购置等;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专业人才为经营主体提供技能培训、技术支持、组织策划、服务咨询等。
(三)加工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农产品分拣、初加工、仓储、保鲜、包装、烘干等设施设备购置、建设、维修、改扩建等。
(四)营销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开展商标注册、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加强品牌培育、建设网络销售平台等。
六、进展安排
(一)编制区级实施方案(7月底前)。编制区级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组织实施、验收总结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组织项目申报(8月底前)。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项目申报等工作,批复项目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三)组织实施(11月底前)。各镇及时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掌握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检查验收(11月30日前)。各镇对实施的项目逐个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五)项目总结(12月10日前)。各镇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项目检查验收报告以及全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