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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住建委 对北辰区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4-07 14:59 来源:北辰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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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婕代表:

您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建议》已收悉,领导对此提案非常重视,立即责令专人调查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针对您所提出的三条意见,包括不了解物业费包含的服务项目,大多数业主在缴纳物业费时未取得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协议);不少业主认为服务标准不规范,有的业主反映在需要联系物业工作人员时“找不到人”,且物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居民要求高,物业收费率低,业主千方百计不缴费,导致物业公司运转困难等。综合来看核心问题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既是物业企业对所承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范围没有公开公示,使业主们有一个简易获取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平台,导致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存在了一些误区。您所提出的问题,国家在法律法规层面均有明确的规范与要求。例如知晓物业合同内容的问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在“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规约》,购房人在购置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即在业主购房时已经知晓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并在合同中体现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及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具体量化物业服务工作内容、时效性与相应的收费标准。

北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引导企业向业主们公示国家相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逐步解除企业与业主之间的误会,使物业管理工作更加透明化。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提高履约能力;并加强物业企业服务人员培训力度,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业主满意度。

天津市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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