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防办〔2014〕5号 各区县人防办,市人防办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人防办修订,现重新颁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进一步做好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的重要意义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是强化人防工程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是工程竣验合格后转入平时使用维管阶段的第一步工作。工程所在地区县人防主管部门以办理平时使用备案为起点,开始履行监管责任,以备案抓住管理源头,抓住使用人这一监管对象,对工程的使用维护实施规范管理,有效解决由于当前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致使维护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的难题。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规定》,准确理解掌握,严格加以落实。 二、履职尽责,认真做好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全面落实《规定》要求。 一是紧密结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做好新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 市人防办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是人防工程建设阶段的结束标志,平时使用备案是人防工程管理阶段的开始标志,二者依靠竣工验收中的“现场检查”确认环节来实现无缝衔接。这一环节中,市人防办会通知区县人防办到现场检查接收工程,区县人防办应在做好竣工验收主要工作的同时,以此为接入点,向建设单位宣传《规定》相关要求,做好平时使用备案所需信息的收集和《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的填写等工作,建立起工作联系渠道,保证每个新建工程都要办理平时使用备案。 二是紧密结合人防工程达标挂牌管理,做好已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 自2013年开始,我市计划在三年内完成全市人防工程的维管达标挂牌任务。各区县人防办应结合达标挂牌过程中,区域内人防工程现状的核查整改工作,对已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了解真实信息。对于已使用未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尽快办理备案;对于已备案但使用人和平时使用用途变更的,应督促重新办理备案;对于备案相关信息变化的,应及时将档案信息更新。同时应加强平时使用备案的行政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是紧密结合人防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做好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 各区县人防办应紧密结合人防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随时更新系统中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信息,定期统计、查询本区县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率,通过全市系统的联网达到信息共享和即时传送等应用目的,利用现代化手段促进我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的不断改进。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全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率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十分重要,市人防办将把此项工作的落实和规范化管理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也将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季度监管和年终检查中重点督查和考核,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不断提高全市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率,保持人防工程状态完好,保证战时发挥最大效能。 附件: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 2014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第十条天津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站应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之内,将人防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备办理平时使用备案手续时查阅。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将每个季度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并填表(附表4),于下一个季度前15天之内互相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