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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7 14:53 来源:北辰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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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防办〔2010〕49号

  各区、县人防公室办及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号)文件精神。市人防办公室决定对现行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权限及办理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及要求。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市人防办公室2009年2月1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内容的通知》(津防办[2009]21号)文件停止执行。请各区、县人防办公室按调整后的办理权限、内容及时修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或告知单,同时将网上公示有关内容一并修改。

  附:《关于调整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调整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的要求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号)文件要求,市人防办公室就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做出调整。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关于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内容(一)关于人防工程行政许事项。我市人防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2项,(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2)人防工程改造、拆除。考虑事项数量较少,均有法律依据,且在实际工作中不可免去,故决定不减少事项。 (二)关于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件清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事项,将原有要件中“地面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和“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提交人防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文件三份及电子版一份;不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提交易地建设费交纳凭证”。两项合并为“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一份电子版,一份图纸,图纸审核后退回),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一份电子版,三份图纸)。” “人防工程改造、拆除”事项中改造情况将原有要件中《人防工程改造、拆除申请表》与“人防工程改造设计方案文件(电子版一份、图纸三份)”两项合并为“《人防工程改造、拆除申请表》附:人防工程改造设计方案文件(一份电子版,三份图纸)”。拆除情况取消“市规划局: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或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及电子文件”要件。 (三)关于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承诺时限。人防“结建”审批办理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人防工程改造、拆除事项,改造和拆除不补建情况,审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拆除补建情况,承诺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支持。区、县人防办受理修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时,在接收到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后,及时将设计文件、设计意见书及修建性详细规划,送到市人防办工程管理处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市办保证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形成文字意见,由区县人防办取回或由市办以传真形式至相关区县人防办。二、关于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权限及有关收费标准解释(一)审批事项办理权限1、人防工程“结建”审批权限调整为: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备案类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核准类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人防办审批,其余项目由市办审批。以现行联合审批网上项目划分权限为标准。 2、“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权限暂不作调整仍为:天津市人防办负责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掩蔽工程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掩蔽和物资储备工程;各区、县人防办负责受理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人员掩蔽和物资储备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及原局属工程。 (二)收费标准解释1、各区、县区域内的工业区、开发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2009]25号)中“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标准执行。 2、滨海新区区域内新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津政发[2009]25号)中“市内六区”标准执行。三、关于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许可及最终许可的有效时限(一)申请。凡在我市范围申请办理“结建”手续的建设项目,自向市或区县人防行政审批窗口提出办理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该申请及所提供相关材料有效,市或区县人防行政审批窗口予以保存。一年后原申请作废,如申请人仍申请办理同一项目“结建”手续,需重新申请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二)临时证明。凡在我市范围申请办理“结建”手续的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取得“结建”《临时证明》的,自《临时证明》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继续办理“结建”正式手续,申请及所提供相关材料有效,市或区县人防行政审批窗口予以保存。一年后原申请作废,《临时证明》同时作废。如申请人仍申请办理同一项目“结建”正式手续,需重新申请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三)意见书或交费通知。凡在我市范围申请办理“结建”手续的建设项目和申请易地交费建设项目,已由市或区县人防行政审批窗口开具人防易地建设费交款通知单的,或申请修建人防工程项目,已由市或区县人防行政审批窗口开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并完成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报市或区县人防行政审批窗口审查的,自人防易地建设费交款通知单开具之日起或人防工程防护设计文件报送之日起一年内,原项目的申请及相关材料、交款通知单、图纸设计文件有效,市或区县人防行政审批窗口予以保存。一年后原申请作废,交款通知单、图纸设计文件均作废,如申请人仍申请办理同一项目“结建”手续,需重新申请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四)许可决定。凡在我市范围申请办理“结建”手续的建设项目,已取得正式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许可的,自《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发放之日起两年内,原项目因政策原因进行的建设单位名称、建设规模、人防工程建设位置、人防工程审计文件修改等均可申请办理“结建”变更手续,两年后如申请人申请办理同一项目因上述情况必须进行变更的,市或区县人防行政审批窗口将不予办理。申请人需重新申请办理“结建”手续,原正式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作废。四、关于落实调整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要求(一)加强前期指导和后续管理。对每一个申请人提出的事项,要做好申请前的有关法律、程序、技术等要求的指导和服务,一定要做到一次准确告知。审批工作完成后,做好每一个项目的跟踪服务把关,帮助申请人将行政许可审批结果落实到位,以体现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性和严肃性。 (二)加强审批工作管理。按照于事简便,于法周延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为申请人提供简便、快捷、周到、准确的服务,即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又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标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和越级审批防空地下室项目,不得将减少、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该项工作情况将与年度工作考核挂钩,发现有违规操作问题,市办将进行通报,并追究责任,取消其审批权限。 (三)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区、县人防办在受理修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时,应告知申请人须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在出具“结建”审批许可同时,各区、县人防办应督促申请人办结人防质量监督手续。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经常与各区县人防办工程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情况,并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联系提供服务指导。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工作时,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地区、县人防办工程管理人员参加。 (四)加强市、区县两级协调。按照惯例市与区县人防办每季度相互通报行政审批情况,沟通信息,要求信息详实、准确,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纠正。市办将尽最大努力为区县办提供工作支持和帮助,并定期到区县人防办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为保证人防行政审批工作高质量完成,各单位要选派政治上信得过、业务精通的优秀同志从事该项工作,派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对派驻人员要加强管理,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树立人防良好形象。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上要求请各区县人防行政审批窗口在接待受理申请人咨询办理等过程中,向申请人说明,并在申请表、审批表或告知单中增加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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