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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7 15:33 来源:北辰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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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津水财〔 2010 〕 12号

  

  

  转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县(管委会)水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经市政府批准,自

  2010年 4月 1日起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商〔 2010 〕 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

  ○

  一

  ○

  年四月九日

  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

  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

  津价商[2010]45号

  

  

  关于捉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市水务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

  

  4月 1日 起适当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一) 市中心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1 . 2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3 . 40元调整为4 . 6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 . 80元调整为4 . 00元。

  (

  二) 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 . 4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 . 60元调整为3 . 0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 . 00元调整为2 . 40元。

  以上新调增的地下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提高地表水资源费标准

  (

  一) 市自来水公司供非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1 . 41元调整为2 . 17元,提高0 . 76元。新调增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

  二) 滨海新区等区域的地表水资源费也相应提高,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三、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继续免收水资源费,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四、水资源费属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价格、财政、水务( 利) 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水资源费调整顺利实施。

  七、上述规定自

  2010年 4月 1日 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水资源

  收费

  标准

  通知

  

  (

  共印50份 )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建交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农委。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

  年3

  月31

  日

  印发

  主题词:调整

  水资源费

  收费

  标准

  通知

  (共印20份)

  

  

  天津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0

  年4

  月12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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