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文件
津水财〔 2010 〕 12号
转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各区县(管委会)水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经市政府批准,自
2010年 4月 1日起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商〔 2010 〕 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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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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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
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
津价商[2010]45号
关于捉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市水务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
4月 1日 起适当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一) 市中心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1 . 2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3 . 40元调整为4 . 6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 . 80元调整为4 . 00元。
(
二) 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 . 40元。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 . 60元调整为3 . 0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 . 00元调整为2 . 40元。
以上新调增的地下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提高地表水资源费标准
(
一) 市自来水公司供非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1 . 41元调整为2 . 17元,提高0 . 76元。新调增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
二) 滨海新区等区域的地表水资源费也相应提高,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三、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继续免收水资源费,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四、水资源费属于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级价格、财政、水务( 利) 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次水资源费调整顺利实施。
七、上述规定自
2010年 4月 1日 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水资源
收费
标准
通知
(
共印50份 )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建交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农委。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
年3
月31
日
印发
主题词:调整
水资源费
收费
标准
通知
(共印20份)
天津市水务局办公室
年4
月12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