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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年检

发布日期:2014-08-07 15:33 来源:北辰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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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辰区关于开展2012年度煤炭

  

  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2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2年度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查工作

  (一)年检时间安排 :自2013年 2月 1日—— 3 月10日止。

  (二)审查范围 :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和民用型煤炭加工经销企业。

  (三)被审查企业必须提供以下年检审查材料:

  

  1.

  填写《 2012年度煤炭经营企业资格核审查表》、《煤炭经营企业审批手续经办人备案表》;

  2. 《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由工商部门于2013年 1月 4日后出具的户卡原件;

  5.2013

  年度计量、质检证明,场地延续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2012

  年新设立企业在环保证明中标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字样的,应提供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符合本年度经营量要求,或符合本年度与上年度合计经营量要求的进货发票或销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复印件A4纸规格(工商户卡除外)均一式二份。

  数量要求: ( 1 )批发企业不低于6 万吨、或本年度与上年度经营量合计不低于9 万吨;( 2 )民用煤加工经销企业不低于1.5万吨、或本年度与上年度经营量合计不低于2 万吨。

  材料要求: ( 1 )填报材料要认真填写,要书写清晰、内容完整;( 2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3 )各企业年检审查材料要装订成册,首页编制材料目录;( 4 )发票复印件另行装订;( 5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核查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全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视同年检不合格,由企业自行负责,区商务委不受理过期补报核查材料。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1

  、审查材料伪造作假,未达到或虚报、瞒报年度煤炭经营量,未提供年检要求的全部审查材料;

  2

  、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证》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3

  、不符合本通知中对于煤炭企业经营量、注册资金、储煤场地、计量、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核查要求;

  4

  、在煤炭经营过程中,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超过低硫优质标准供煤等行为;

  5

  、企业关停歇业或工商执照已被注销;

  6 、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换发工作

  (一)换证时间

  煤炭经营资格证换发工作与年检一并进行。各煤炭经营企业应在3 月10前完成本企业换证申请。

  (二)换证范围

  《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限截止至2013年且已通过2012年度核查的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和民用型煤炭加工经销企业。

  (三)换证方法

  区商务委初审合格的企业,可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经审核后,与年审材料一并上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审查无误后统一打印新证。

  (四)换证申请材料

  1

  、企业申请换发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请示文件,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内容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有关要求

  1

  、各煤炭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禁止利用换证进行违规申报。

  2

  、自2 月1 日起至换发新证开始前,属换证范围内的煤炭经营企业如因变更审批事项打证的,有效期自打证之日顺延三年,不再统一换证。

  3

  、申请换证企业如需要申请变更,应于换证前报请审批,已换证企业自换证之日起6 个月内申请变更或于本年内申请注销新设立或升级转制的,将不予受理。

  承办部门:区商务委流通科

  联系人:王顺友

  张作群

  办公地址:北辰区京津路370号(中国银行旁原区政府楼)

  咨询电话: 26837128

  天津市北辰区商务委员会

  2013

  年1 月14日

煤炭审批经办人备案表.xls煤炭资格年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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