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科技园区、示范工业园区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津防雷办〔 2014 〕 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北辰政发〔 2012 〕 3号)的要求,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效减少我区雷电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确保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我区2014年度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防雷减灾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单位要站在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严格执行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
1.
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是及时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2014年度本单位该项工作进行部署,及时配合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在限期内整改并及时申报复检直至合格,确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良好运行,发挥防雷减灾的作用。
2.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要求,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能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每半年一次。
3.
检测范围:北辰所辖区域。
4.
检测对象:
( 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规定的防雷类别为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 2 )易燃易爆场所( 石油、化工、加油站、危险物品库房等) 、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 3 )工矿企业、大型商场、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等)及室外附属的金属构件物、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 移动通信机房、程控机房、消防监控室等) 、电力设施( 供电设备、配电机房等) 、电子信息系统( 计算机机房、网络系统等) 、施工场地( 塔吊、升降机、龙门架等) 和体育、旅游、游乐、网吧等公共服务场所。
( 4 )公益场所(特别是农村),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1.
对新、改、扩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
对新、改、扩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的不得交付施工;跟踪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办理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工作,未取得《天津市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四、防雷减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
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及人员,必须依法持有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和气象行业组织颁发的《天津市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证、无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一切检测活动。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而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检测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负责,保证服务质量。防雷装置检测费用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的监督。
2.
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进行整改,整改工程应由取得我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的单位承担。整改竣工的防雷工程应依法取得《天津市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3.
对拒不接受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及未取得《天津市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就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管理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致使发生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管理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及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区气象局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对发生雷击灾害事故的单位,区气象局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雷击灾害进行勘查和鉴定、评估,采取科学有效的防雷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北辰区气象局监督电话:26390651 。
北辰区气象局 北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