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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关于开展牛羊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06 15:00 来源:北辰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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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北辰区牛羊肉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的违法行为,保障辖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3个月(含元旦、春节期间)的牛羊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相关镇街、市场监管局、养殖中心、公安北辰分局将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牛羊肉加工、流通市场、餐饮单位等进行逐一检查。现将整治工作公告如下:

  严格规范企业(业主)行为

  涉及牛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主)须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屠宰环节。屠宰主体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牛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屠宰主体出售牛羊肉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货凭证,做好销售记录。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

  (二)生产加工环节。牛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牛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凭证,进行进货查验;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做好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做好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牛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牛羊肉制品等。

  (三)食品流通环节。销售牛羊肉及其制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供货商、食品店等经营业户要规范进货渠道,向屠宰主体、生产加工企业(业户)购置牛羊肉及制品,要批批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并在销售场所公示;销售进口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销售混合肉的,要向生产加工企业索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混合肉”。要按照“一票通”要求,批批留存进销货凭证,做好进销记录;销售的羊肉制品标签真实规范;严禁销售病死、未经检疫、来源不明以及掺假掺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单位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牛羊肉及其制品。从食品生产企业购买的,应留存检验报告和购货凭证;从商场、超市和批发市场经营业户购买的,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留存购货凭证;从屠宰企业(业户)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购物凭证。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牛羊肉及其制品,以及标签不完整的牛羊肉及其制品。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牛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下列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一)屠宰的牛羊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牛羊肉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二)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牛羊肉及其制品;

  (三)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牛羊肉,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制品;

  (四)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牛羊肉制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六)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牛羊肉及其制品的;

  (七)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牛羊肉及其制品。

  第(一)款情形,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七十八条处罚;

  第(二)(三)(四)款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

  第(五)款情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

  第(六)(七)款情形,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监督和举报

  欢迎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欢迎社会公众、企业内部人员举报随意屠宰牛羊、非法加工牛羊肉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线索属实的,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并依据《北辰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者奖励。举报电话:区市场监管局:12331;区农委:26834512;区养殖业发展服务中心:26393342;公安北辰分局:110;区食安办:86896004。

  特此通告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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