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北辰区促进专利质量提升的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企业对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积极性,支撑地区产业发展,推动我区专利工作迈上新台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北辰区促进专利质量提升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的意见。提出建议的单位或个人须表明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不能打印)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
征集期限:即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
联系 人:魏雪山王卿
联系电话: 26390021
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辰文化中心B座6楼)
邮 编:300400
附件:《北辰区促进专利质量提升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北辰区促进专利质量提升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知发规字〔2016〕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辰区专利质量提升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设立专项资金,通过设定标准,政策引导,支持专利布局申请、授权、维持和转化等,重点提高有效专利拥有量,并向发明专利倾斜,进而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综合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提供承担试点任务的人员、机构和资金等保障;
(三)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且专利产品(技术)实现的经济效益良好;
(四)专利申请能够支撑单位有效专利的持续增长。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近两年内有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的;
(二)经营范围涉及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服务及相关业务的;
第五条 本文中资助的专利,仅指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不包含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项目资助。采用与申请单位签定项目合同,实行项目管理,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项目周期原则上为1年,每年第1季度组织申报。专利试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专利示范项目
A类:对试点期内专利申请不低于100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40%且提交实质审查),有效专利不低于50项(其中至少20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的,给予不超过35万元的项目资助。
B类:对试点期内专利申请不低于70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40%且提交实质审查),有效专利不低于30项(其中至少10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项目资助。
C类:对试点期内专利申请不低于40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40%且提交实质审查),有效专利不低于20项(其中至少5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专利重点项目
A类:对试点期内专利申请不低于20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40%且提交实质审查),有效专利不低于8项(其中至少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的,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项目资助。
B类:对试点期内专利申请不低于15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40%且提交实质审查),有效专利不低于4项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资助。
C类:对试点期内专利申请不低于10项(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40%且提交实质审查),有效专利不低于1项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项目资助。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第七条 费用奖补。采用统一组织、计件核算、分阶段发放。主要包括:
(一)发明专利消零补贴。对当年实现首件授权发明专利零突破的,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给予1:1匹配。
(二)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对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且第一权利人注册地址在北辰区内,补贴自申请日起第4-10年的年费,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助。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六)专利奖。对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给予1:1匹配。
(七)专利公共服务。对当年迁入或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且经过国家资质认证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北辰区内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数量超过500件的,给予3万元奖励;超过1000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超过2000件的给予8万元奖励。
第八条 同一单位可同时申报项目资助和费用奖补两类资助,对满足资助条件的可兼中兼得。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区知识产权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具体的资助范围、内容和额度,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领取通知,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经过专家评审,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亡人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助项目,区知识产权局与受资助方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试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经过专家评审,通过验收的项目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确认通过验收,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费用奖补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按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使用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街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试点单位的管理、推动专利成果转化和项目申报、验收考核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检查督促试点单位按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发现申报材料不实的,取消试点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