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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伟诉天津市北辰区伊菲晴服装加工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20 14:25 来源: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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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伟诉天津市北辰区伊菲晴服装加工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伊菲晴服装加工厂:

本委受理于伟诉你单位要求支付计时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2]第5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12月18日期间工资24600元。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2〕第58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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