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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汗龙诉马鞍山市津滨商砼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2 10:22 来源: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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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汗龙诉马鞍山市津滨商砼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马鞍山市津滨商砼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秦汗龙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第040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确认申请人秦汗龙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津滨商砼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2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75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费335元。四、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00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824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736元。五、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五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5000元、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740元。六、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3日至2022年9月1日工伤医疗费11000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第04033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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