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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宝银诉天津市虎英科技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天津市虎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30 09:21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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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虎英科技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天津市虎英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宝银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第2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11月22日工资差额9916元;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2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16元。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第236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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